(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技术制品厂、香港××特殊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技术制品厂,香港××特殊技术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技术制品厂。代表人陈某某,该厂厂长。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特殊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法定代表人山田某某郎,该公司董事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技术制品厂(下称××厂)、香港××特殊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厂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按(基本工资+职补)/(底薪+津贴)标准执行,故原审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认定××厂应支付李某某的加班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厂提交的2007年10月-2009年12月的工资表中已明确列明了李某某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发放情况,该证据可证明××厂存在未足额支付李某某2007年10月-2009年12月加班工资差额的情形,故××厂上诉请求不予支付李某某2007年10月-2009年12月的加班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厂、香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技术制品厂、香港××特殊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峰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继鹏(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