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勇、姜润线与赵松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姜润线,赵松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056号反诉原告李勇,无业。反诉原告姜润线,系李勇之母。二反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雷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赵松勤。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李勇、姜润线诉反诉被告赵松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李勇、姜润线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李勇、姜润线撤回起诉。反诉案件受理费41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