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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勇、姜润线与赵松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姜润线,赵松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056号反诉原告李勇,无业。反诉原告姜润线,系李勇之母。二反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雷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赵松勤。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李勇、姜润线诉反诉被告赵松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李勇、姜润线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李勇、姜润线撤回起诉。反诉案件受理费41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