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贾孟发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杨彬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孟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杨彬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27号原告贾孟发,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被告杨彬彬,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孟发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杨彬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孟发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彬彬的晋MYB1**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孟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彬彬的晋MYB1**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赞毅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