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县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罗术球与黄奇志、苏兴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术球,黄奇志,苏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县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罗术球,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黄奇志,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苏兴强,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奇志、苏兴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黄奇志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术球56745元,由被执行人苏兴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黄奇志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56元申请执行费75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奇志、苏兴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许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