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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区(山阴路)。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原料市场××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上诉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绍兴县。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