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朱乾成、朱成坤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乾成,朱成坤,邱春贵,邢永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温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乾成。因本案于200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秋夏。被告人朱成坤。因本案于200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孙瑞森。被告人邱春贵。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月19日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文虎。被告人邢永明。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1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乾成、朱成坤、邱春贵、邢永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乾成、朱成坤、邱春贵、邢永明及辩护人陈秋夏、孙瑞森、张文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初至6月间,被告人朱乾成先后向陈某贩卖毒品K粉50克,并伙同朱成坤向陈某贩卖K粉150余克。2009年9月至12月初,被告人朱乾成在瑞安市周松路等处,以人民币300元、500元的价格,向范某贩卖冰毒0.8克;向荣某贩卖冰毒2.1克;向刘某贩卖冰毒2.4克、麻古1颗。其中朱成坤受朱乾成指使,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刘某贩卖冰毒0.8克。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成坤在瑞安市金色时代、豪门盛典、奥林匹克KTV等处,以人民币300元或50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K粉5克;向范某贩卖K粉12克。2009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邢永明在安阳街道十八家开发路其暂住处等地,以每克350元或380元的价格,向朱乾成贩卖冰毒20克。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邱春贵在温州市鹿城区新桥头住宅区善组团13幢304室内及楼下,向朱乾成贩卖K粉共计300克。2009年9月间,被告人朱乾成同朱某通过邱春贵联系,至四川省广安市欲购买K粉1000克因故未成。同年10月,朱乾成前往四川,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购得K粉829.2克。后因该毒品质量不好,存放在住处的窗台上。2009年12月8日、23日,侦查人员分别在朱乾成的住处查获冰毒2.03克、K粉829.2克;在朱成坤的住处查获K粉41.6克、麻古128.6克;在邢永明住处查获冰毒1.51克。查获的K粉含氯胺酮、冰毒和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乾成、朱成坤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邱春贵、邢永明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春贵系毒品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朱乾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朱乾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指控被告人朱乾成先后向陈某贩卖K粉50克,并伙同朱成坤贩卖给陈某150克K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指控朱乾成贩卖给范某、荣某、刘某毒品数量的证据仅有朱乾成的供述和购买人的陈述,在交易中有克扣数量的做法,无法客观确定确切的数量。(3)K粉829.2克中的一半是分给朱某的,该部分不能认定朱乾成的犯罪数量。K粉、冰毒、麻古是放在房间里准备出售的,被公安机关查获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被告人未能实施贩卖行为,是犯罪预备,应减轻或免除处罚。(4)朱乾成供出贩卖K粉的杨达贵、贩卖麻古的韩中国,属重大立功。(5)朱乾成以贩养吸,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应酌情从轻考虑。被告人朱成坤辩解:自己向陈某贩卖的K粉只有20多克。自己不知道送给刘某的毒品是冰毒,不知道家里有麻古。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朱成坤代为向朱乾成指定的吸毒人员送毒品,没有投资或获取利润,处在辅助作用和受支配的位置,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指控朱成坤受托贩卖给陈某K粉150克的证据笔录有矛盾,不能认定。(3)朱成坤不知道朱乾成有麻古放在他的房间里,不能将该毒品数量算在朱成坤身上,且未流入社会,属犯罪预备。(4)朱成坤检举朱某伙同朱乾成贩卖K粉800多克,事实已查清,也已对其刑拘,应认定朱成坤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邱春贵辩解:自己卖给朱乾成的K粉300克里有50克味精。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邱春贵贩卖给朱乾成的K粉掺了部分味精,实际数量是250克,且没有证据证明该K粉是否含有氯胺酮成分。(2)邱春贵介绍朱乾成购买K粉未成,属犯罪未遂,仅起牵线作用,系从犯。(3)邱春贵归案后如实供述向朱乾成贩卖毒品的事实,符合其罪行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邢永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朱乾成在瑞安市万松路罗马KTV附近,先后贩卖给陈某K粉50克,并伙同朱成坤向陈某贩卖K粉150克,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有证据:(1)被告人朱乾成供认,2009年上半年,自己在瑞安市万松路罗马KTV附近等地,贩卖K粉给陈某,价格在300至500元不等,每次贩卖的K粉在2、3克左右,有20余次,共有50克左右。2009年年初,自己让朱成坤送毒品给陈某,收到毒资交给自己。交易次数多了,陈某就直接和朱成坤联系。同年6月,因陈某欠了很多钱,朱成坤就将他的项链拿来给自己。自己给朱成坤K粉有6、7包,每包50克,共计300余克。朱成坤卖了一包K粉后给我5000元,其余的给他付车费等费用。被告人朱成坤供认,2009年2月的一天晚上,朱乾成叫自己送K粉,自己从朱乾成处拿来K粉后到罗马KTV一包厢内交给陈某,回来后自己将300元交给朱乾成。最后一次卖毒品是6月的一天,自己将约3克的K粉送到罗马KTV楼下交给陈某。自己经手卖给陈某的K粉有50多次,每次2至3克,价格200至500元不等,共150克左右,20000元交给朱乾成了。陈某欠朱乾成的毒资有6000元,他将白金项链给了自己。(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开始,自己向朱乾成购买K粉。第一次自己向朱乾成买了200元的K粉,是他本人送到罗马KTV路边,自己去拿。此后自己经常向朱乾成购买K粉,每次购买200至500元不等。后来自己向朱成坤购买K粉,一直到2009年6月,次数有100余次,一共买了约250克、每克100元。2009年3、4月间,朱成坤告诉自己买毒品直接和他联系,自己就和他进行毒品交易了。证人柳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的一天,自己发现朱成坤的抽屉里有很多透明的塑料密封袋,大小不等。那段时间,朱成坤晚上一接到电话就出去,30分钟后返回,每晚好几次。同年6月的一天,朱成坤在房间将1大包的白色粉末用电子秤称量后分别装在小的密封袋里。2009年12月8日,民警到我们暂住的房间,查获了19包K粉和7大包用蓝色塑料密封袋包装的麻古。(3)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朱乾成指认瑞安市万松路罗马KTV附近的楼梯口处系其卖K粉给陈某的地点;并经其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5号照片上的陈某系向其购买K粉的人。被告人朱成坤指认罗马KTV附近的万松路路边系其卖K粉给陈某的地点;并经其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5号照片上的陈某系购买K粉的人。经证人陈某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5、9号照片上的朱成坤、朱乾成系向其贩卖K粉的人。2、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朱乾成在瑞安市金色时代KTV楼下,将0.8克冰毒贩卖给范某,得赃款人民币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乾成供认,2009年9月的一天晚上,范某叫自己送一个冰毒给他,讲好500元。自己将约0.8克的冰毒送到金色时代KTV楼下路边交给范某,他给我500元。(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的一天晚上,在金色时代KTV包厢,自己打电话给朱乾成说要买500元的冰毒。约20分钟后,朱乾成到金色时代KTV的楼下,给自己1包冰毒,自己给他500元。(3)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朱乾成指认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路金色时代KTV附近的桥头处系其贩卖冰毒给范某的地点;并经其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3号照片上的范某系向其购买冰毒的人。经证人范某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9号照片上的朱乾成系向其贩卖冰毒的人。3、2009年11月至12月初,被告人朱乾成在瑞安市周松路路口、凤山小区门口处,先后贩卖给荣某冰毒2.1克,得赃款人民币13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乾成供认,2009年11月的一天,自己在周松路路口处,将0.5克冰毒交给荣某,她给自己300元钱。11月的一天,自己将0.8克冰毒送到凤山小区的门口处交给荣某,她给自己500元。12月初的一天,自己到凤山小区的门口处,将0.8克冰毒交给荣某,她给自己500元。(2)证人荣某证言证明,自己向胖子买过3次冰毒。11月买两次,一次是胖子送到周松路路口给自己,买了300元的冰毒,一次是他送到凤山小区门口给自己,买了500元的冰毒。12月初,自己向他买了500元冰毒,也是胖子送到凤山小区门口给自己。(3)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朱乾成指认瑞安市万松路和周松路路口和万松路凤山巷路口系其贩卖给荣某冰毒的地点;并经其辨认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8号照片上的荣某系向其购买冰毒的人。经证人荣某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9号照片上的朱乾成系向其贩卖冰毒的胖子。4、200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朱乾成在瑞安市人民医院门口处,将0.8克冰毒贩卖给刘某,得赃款人民币500元。同年12月初,被告人朱成坤受朱乾成指使,在瑞安市人民医院门口处,将0.8克冰毒贩卖给刘某,得赃款人民币500元。同年12月3日晚,朱乾成在瑞安市人民医院门口处,将0.8克冰毒、1粒麻古贩卖给刘某,得赃款人民币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乾成供认,2009年11月的一天,一外地男子说要买500元的冰毒,联系好后,自己将0.8克的冰毒送到瑞安市人民医院前,交给坐在车里的男子,他给我500元。几天后,该男子称要买冰毒,自己叫朱成坤将0.8克冰毒送给他,事后朱成坤交给我500元。12月3日晚,该男子称要买冰毒,在医院门口,自己将0.8克的冰毒和1粒麻古交给他,他给自己500元。被告人朱成坤供认,2009年12月初的一天,朱乾成叫自己帮他送冰毒,自己到朱乾成的住处,向朱乾成拿来1包冰毒,到瑞安市人民医院门口,一男子给自己500元,自己将冰毒交给他,500元给朱乾成了。(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下旬的一天,在瑞安市人民医院门口,胖子给自己500元的冰毒。12月初的一天,在医院门口,胖子的弟弟将1包冰毒交给自己,自己给他500元。12月初的一天,在医院前面,胖子将1包冰毒给自己,送1颗麻古,自己给他500元。(3)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朱乾成指认瑞安市人民医院门口附近的路边系其向刘某贩卖冰毒的地点;并经其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8号照片上的刘某系向其购买冰毒的外地男子。被告人朱成坤指认医院门前的万松路路边系其向刘某贩卖毒品的地点;并经其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8号照片上的刘某系购买冰毒的男子。经证人刘某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9号照片上的朱乾成系向其贩卖冰毒的胖子;5号照片上的朱成坤系胖子的弟弟。5、200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成坤在瑞安市金色时代KTV包厢内,将2克K粉贩卖给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同年11月的一天,朱成坤在金色时代KTV包厢内,将3克K粉贩卖给徐某,得赃款人民币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成坤的供认,2009年6月一天晚上,自己到金色时代KTV一包厢内,将2克K粉交给徐某,他给自己300元。11月的一天,自己到金色时代KTV一包厢内,将3克K粉交给徐某,他给自己500元。(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的一天,在瑞安金色时代的一包厢里,朱成坤给自己1包K粉,自己给他300元。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在金色时代一包厢的卫生间里,朱成坤给自己1包K粉,自己给他500元。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在瑞安市金色时代的包厢内,徐某打手机向他人购买K粉。过了20分钟,朱成坤过来,徐某就跟他到卫生间。朱成坤离开后徐某说他向朱成坤购买了500元的K粉。(3)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指认瑞安市安阳街道金色时代KTV系其贩卖K粉给徐某的地点;并经其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9号照片上的徐某系购买K粉的男子。经证人徐某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5号照片上的朱成坤系向其贩卖毒品的人。6、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成坤先后在瑞安市金色时代KTV、豪门盛典KTV、奥林匹克KTV,将12克K粉贩卖给范某,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成坤供认,2009年的上半年的一天,自己到金色时代KTV,给杨杨3克K粉,他给自己500元。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到豪门KTV,给杨杨3克K粉,他给自己500元。过了几天,在奥林匹克KTV,自己给杨杨3克K粉。11月的一天,在金色时代KTV,自己给杨杨3克K粉。(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自己先后在金色时代KTV包厢、豪门KTV包厢、奥林匹克KTV包厢,向胖子的弟弟共买了20克K粉,付给他2000元钱。(3)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朱成坤指认瑞安市安阳街道豪门盛典、金色时代KTV系其贩卖K粉给范某的地点;并经其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3号照片上的范某系购买K粉的杨杨。经证人范某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5号照片上的朱成坤系向其贩卖K粉的胖子弟弟。7、2009年6、7月间,被告人邢永明在安阳街道十八家开发路233号401室暂住处,贩卖给朱乾成5克冰毒,得赃款人民币1750元。几天后,邢永明在其暂住处,贩卖给朱乾成10克冰毒,得赃款人民币3800元。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邢永明在安阳安康路赖皮川菜馆附近的花园内,贩卖给朱乾成5克冰毒,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邢永明供认,2009年6、7月的一天,胖子来到安阳十八家开发路233号401房自己的暂住处说要购买冰毒5克,我给他5克冰毒,他给我1750元。几天后,在自己的暂住处,自己给胖子10克冰毒,他给自己3800元。10月中旬的一天,自己和胖子联系好后,将冰毒送到安阳安康路赖皮鱼川菜馆边上一花园处交给他,他只给自己1000元。被告人朱乾成供认,2009年6、7月的一天,自己打电话给邢永明说要买冰毒,他让自己到十八家开发路他的暂住处交易。自己到邢永明的暂住处,他给自己5克冰毒,自己给他1750元。几天后,自己在邢永明的暂住处,向他购买了10克冰毒,给他3800元。10月中旬的一天傍晚,在赖皮川菜馆边上的花园内,邢永明给自己5克冰毒,自己只给他1000元。(2)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邢永明指认瑞安市安阳街道安康路赖皮鱼川菜馆边上的花园处、安阳街道十八家开发路233号四楼系其向朱乾成贩卖冰毒的地点;并经其辨认朱乾成向其购买冰毒的胖子。经被告人朱乾成指认安阳街道安康路赖皮鱼川菜馆边上的花园处、安阳街道十八家开发路233号四楼系其向邢永明购买冰毒的地点;并经其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8号照片上的邢永明系向其贩卖冰毒的人。8、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邱春贵在温州市鹿城区新桥头住宅区善组团13幢304室内或楼下,先后贩卖给朱乾成300克K粉,得赃款人民币7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邱春贵供认,2009年的3月的一天,在温州市鹿城区新桥头住宅区善组团13幢304室,自己将50克K粉交给朱乾成,朱给自己1200元。4月的一天,自己让肖八戒将100克K粉送到楼下交给朱乾成,肖返回后给自己2500元。4、5月的一天,朱乾成到自己的暂住房内,自己让张勇将50克K粉交给朱乾成,张勇没有给自己1300元。6月的一天,在自己的暂住处,自己给朱乾成100K粉,他给自己2500元。被告人朱乾成供认,2009年3月的一天,自己和邱春贵联系后,到新桥头邱春贵的暂住房,邱给自己50克K粉,自己给他1200元。4月的一天,自己到新桥头住宅区,邱春贵叫肖八戒将100K粉送到楼下交给自己,自己给他2500元。5月的一天,在邱春贵的住处,张勇给自己50克K粉,自己给他1300元。6月的一天,在邱春贵的暂住处,邱给自己100克K粉,自己给他2500元。(2)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邱春贵指认温州市鹿城区新桥头住宅区善组团13幢304室及楼下系其向朱乾成贩卖K粉的地点;并经其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9号照片上的朱乾成系向其购买K粉的人。经被告人朱乾成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5号照片上的邱春贵系向其贩卖K粉的人。9、2009年9月,被告人朱乾成与朱某(另案处理)预谋合伙贩毒,经被告人邱春贵联系、介绍,至四川省华蓥市,同小武、杨达贵谈妥以16000元的价格购买K粉1000克,后因没K粉而返回。同年10月,小武告知朱乾成、朱某已有K粉,朱乾成前往华蓥市,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购得K粉829.2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乾成供认,2009年9月的一天,朱某说同自己合伙贩毒。自己对邱春贵说要购买大量的K粉,他同意为自己联系。几天后,邱春贵联系上卖K粉的人,朱某准备了5万元,自己和朱某乘飞机到重庆,入住华蓥市星星宾馆。在宾馆内,邱春贵介绍的小武称可以购买到K粉,经邱春贵讲价,商定以16000元购买1000克K粉,但没有买到。几天后,小武说已经找到卖家,朱某给自己3万元,自己就坐飞机到成都,付给对方16000元,小武给自己1000克K粉。这些K粉质量很差,放在暂住处的窗台上,现已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邱春贵供认,2009年9月,朱乾成要自己带他到四川买K粉。9月中下旬的一天,自己联系上贩卖K粉的中介人小武,便通知朱乾成,朱乾成和朱某坐飞机到重庆,入住华蓥市星星宾馆。自己通知小武来和朱乾成、朱某协商购买K粉一事,自己对小武说好以15000元的价格买1公斤的K粉,他们表示同意。一天后,小武说K粉要16000元1公斤,朱乾成等人同意,但没买到。后来自己才知道他们有购买1公斤的K粉。被告人朱成坤供认,2009年9月,朱某、朱乾成合伙贩毒,朱某提供钱,朱乾成去四川。10月初,朱乾成坐汽车返回瑞安,带来两袋K粉。K粉放在窗台上已被警方查获。(2)辨认笔录、照片证明,经被告人邱春贵辨认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后确认8号照片上的朱某系同朱乾成到四川购买K粉的人。10、2009年12月8日,瑞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菜行巷4弄14号二楼朱乾成的房间内查获冰毒2.03克、K粉829.2克,在朱成坤房间内查获K粉41.6克、麻古128.6克。同月23日,该局侦查人员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十八家开发路243号二楼邢永明租住的房间内查获冰毒1.51克。2009年12月8日,瑞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瑞安市菜行街4弄14号的二楼抓获朱乾成、朱成坤,查获大量的毒品、包装袋、锡箔、吸管、电子秤等物品。同月23日,该局民警根据朱乾成提供的线索和指认地点,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开发路243号二楼抓获邢永明,并查获毒品3包、包装袋、锡箔、吸管、电子秤等物品。2010年4月29日,华蓥市公安局民警在华蓥市华蓥宾馆308号房间抓获邱春贵。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乾成供认,2009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瑞安玉海街道菜行巷4弄14号二号楼后半间自己的暂住房内查获4包冰毒、两袋K粉。在前半间朱成坤的暂住房内查获K粉、7包麻古。2009年11月底12月初,自己将50克的K粉和7包麻古放在朱成坤房间内的办公桌下面的纸盒内,事后有告诉他,还让他帮自己送毒品,他同意。被告人朱成坤供认,2009年11月底12月初,朱乾成有对自己说K粉放在你房间内,自己也有将K粉卖给吸毒人员。被告人邢永明供认,在自己暂住处的3包冰毒已被扣押,约1.5克。(2)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朱乾成指认菜行巷4弄14号2楼后半间系其暂住处及藏放毒品、包装袋等物的具体地点。被告人朱成坤指认菜行巷4弄14号2楼前半间系其暂住处及藏放毒品、包装袋、电子秤等物的具体地点。(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毒品上交清单证明,瑞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朱乾成租住的菜行巷4弄14号2楼后面房间内查获米白色粉末物品2袋、冰毒疑似物4袋、手机2只(号码为138××××0988、137××××0315)电子秤、密封包装袋、吸管等作案工具;在朱成坤租住的2楼前面房间内,查获K粉19包,蓝色塑料袋包装麻古7袋,每袋装有200粒,手机2只,号码为150××××9022、159××××5099及电子秤、密封包装袋、吸管等作案工具;在邢永明租住的瑞安安阳街道十八家开发路243号二楼前面房间内,查获冰毒疑似物3包,手机1只,号码为139××××6190及电子秤、密封袋、吸管等作案工具并已扣押。被扣押的毒品已上交瑞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4)理化检验报告证明,经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朱乾成、朱成坤暂住处查获的19包毒品疑似物重41.7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7包麻古重128.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2袋毒品疑似物重829.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4小袋毒品疑似物重2.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瑞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助理工程师检验,从被告人邢永明暂住处查获的3小包毒品疑似物重1.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1)华蓥市公安局天池派出所、瑞安市公安局湖岭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2)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明,被告人邱春贵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月19日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4月4日刑满释放。(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四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朱乾成有立功表现等情况。(4)从朱成坤处查获的记账单证明,陈某向朱乾成、朱成坤购买毒品后欠购毒款6000元。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没有异议,经审查,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购买者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有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朱乾成供认杨达贵、韩中国的姓名、住址等信息,属于其应当供述的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因此对杨达贵、韩中国批准刑拘,不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成坤的住处查获K粉829.2克,朱成坤应当对此作出解释,其供认了该K粉系朱乾成和朱某所购买不属检举行为。被告人邱春贵介绍朱乾成、朱某前往四川购买K粉,虽然第一次未能成交。但朱乾成后来仍然是向邱春贵所介绍的人购买到K粉829.2克,同邱春贵的介绍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该829.2克K粉应当计入邱春贵的贩毒数量,但属从犯,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不予认定贩毒数量不当,应予纠正。辩护人称邱春贵介绍朱乾成购买K粉未成,属犯罪未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朱乾成伙同朱某共同贩卖毒品,应对所购K粉829.2克承担刑事责任。该K粉经检验,含有氯胺酮成分,属毒品。同时,朱乾成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辩护人称分给朱某的一半不能认定到朱乾成的数量上、冰毒和麻古放在房间里准备出售属犯罪预备及朱成坤的辩护人称放在朱成坤房间里毒品未流入社会,属犯罪预备与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成坤虽然有时为朱乾成送毒品给购买者,但在其住处查获电子秤、吸管、密封袋、毒品,有时购买者直接与其联系,朱成坤直接贩卖给他们,不属从犯,亦应对藏放在其住处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其系从犯、不能将放在朱成坤房间里麻古的数量算在他身上的意见不予采纳。2010年4月29日,华蓥市公安局民警已经知道邱春贵系在逃人员而将其抓获。邱春贵的辩护人认为邱的罪行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乾成、朱成坤、邱春贵、邢永明明知K粉、麻古、冰毒系毒品,而予以非法买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朱乾成、朱成坤、邱春贵贩卖毒品数量大,邢永明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应依法惩处。朱乾成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邱春贵介绍他人购买毒品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但其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乾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二、被告人朱成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三、被告人邱春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邢永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清)。五、随案移送的手机5部、人民币1100元予以没收。六、追缴四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潘景义审判员 周坚国审判员 胡海疆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孟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