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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松商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李甲、包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李甲,包某某,李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松商初字第38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松阳县××××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李甲。被告:包某某。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被告李甲、包某某、李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甲所有的坐落松阳县西屏镇环城西路51号1单元201室(原醴泉商住楼n1)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甲所有的坐落松阳县西屏镇环城西路51号1单元201室(原醴泉商住楼n1)房屋的过户手续(房产证号:松房权证西屏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勤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庆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