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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郑某甲。被告:程某。原告郑某甲诉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志强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恋爱期间商定被告为原告家的上门女婿。原、被告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儿子出生后,被告提出要去广州做生意,后原告母亲借给被告8000元,但被告到了广州不到一周时间就身无分文。被告回家后又要购置设备做洗洁精,并向原告亲戚前后借去人民币4万元,其中3万元有被告的借条为证。今年5月份原告准备了酒席,准备在5月28日举行婚宴,但被告于2010年5月24日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双方无感情基础,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故依法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郑某乙由原告抚养至高中毕业,由被告支付抚养费61200元;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程某书面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20××××年××月××日,原告郑某甲和被告程某某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了儿子郑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原、被告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多为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夫妻还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阮志强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