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霍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黄某,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委托代理人:郭华春,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90年8月3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委托代理人:张书周,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当事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述 东审 判 员 施 文 中人民陪审员 薛 丽 娟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鹤(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