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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集士港赛兴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赛兴采石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799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36幢805、806室。法定代表人:莫敏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建波、庄程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集士港赛兴采石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双银村。诉讼代表人:王国君,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集士港赛兴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0一0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799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36幢805、806室。法定代表人:莫敏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建波、庄程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集士港赛兴采石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双银村。诉讼代表人:王国君,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集士港赛兴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谢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