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合××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合××科技有限公司,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52号申请人深圳市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被申请人古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04月09日做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08)147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仲裁裁决第二项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但是在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无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第一前提是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前提是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才应支付的。被申请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古某某于2008年7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深圳市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古某某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深圳市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每案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诚(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