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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山×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山×(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山×(深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共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旬子(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