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山×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山×(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山×(深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共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旬子(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