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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家××制品厂、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家××制品厂,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847号原告:浙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街××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宁波市鄞州××家××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街道××桥村。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家××制品厂、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06元,减半收取计3953元,由原告浙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