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家××制品厂、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家××制品厂,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847号原告:浙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街××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宁波市鄞州××家××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街道××桥村。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家××制品厂、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06元,减半收取计3953元,由原告浙江××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