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吕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芝执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207号。被执行人吕传义。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芝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传义在银行存款元至我院(开户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帐号:90×××8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