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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浙江磬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372号原告:浙江磬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辉。委托代理人:郭奕芬。委托代理人:罗灿模。被告: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钱。委托代理人:陈小英。委托代理人:陈林林。原告浙江磬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辽敏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磬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奕芬、罗灿模,被告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小英、陈林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确认截止2010年3月31日,被告欠原告共计503816.45元,被告承诺于2010年5月31日前归还300000元,剩余部分二个月内付清,逾期未付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010年6月20日,被告支付原告20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303816.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8000元(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之后按每月3%的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借款协议》,证明截止2010年3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503816.45元,后于2010年6月20日归还200000元,尚有303816.45元未支付以及双方有利息约定的事实。2、说明,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对过账的事实。被告辩称,被告原总经理李永清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郭辉的妻子,借款是李永清经办的,具体情况现在无法说清。凭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被告承认欠款是存在的。但被告当时并不需要资金周转,李永清作为管理人员,没有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同意就借入这些款项,导致双方账面混乱。从最后的账面记录来看,确实是尚欠原告五十余万元,如果这样的借款也要主张利息损失的话,被告怀疑原告与李永清有故意串通谋取利息收益的嫌疑,应当认定这种行为违法,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被告当庭质证,被告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证据2的“欠款真实”是事后添加的,为原告的出纳王莉玲所写,因当时账面余额显示确实是尚欠原告五十余万元,但是具体账目没有进行仔细核对。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相互关系,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进一步审查认为该《借款协议》落款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胡金钱本人签名并加盖被告单位公章,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也为被告会计陈林林签字确认欠款503816.45元与账面显示余额一致,且该证据与证据1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原告所诉。另查明,2010年6月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郭辉在《借款协议》上备注,被告最迟于2010年6月10日前归还300000元首批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303816.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月利率3%计算借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酌情自2010年6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86%计算至2010年9月9日止为4020元,以后另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归还浙江磬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303816.45元、赔偿利息损失4020元(暂算至2010年9月9日止,以后另计),合计307836.45元,该款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浙江磬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27元,减半收取306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9元,合计5192.50元,由浙江磬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104.50元,由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5088元,其中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2×××68)。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