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金丽与武汉弟兄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丽,武汉弟兄机电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金丽,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弟兄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雄,总经理。金丽与武汉弟兄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民商终字第1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弟兄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其13500元。本院执行费10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武汉弟兄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弟兄机电工具有限公司资金1360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王瑞生审判员 陶玉明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