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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刑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海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刑字第68号权利人田根盛,男,汉族,1945年9月2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焦村1组村民,住本村。权利人冯松玲,女,汉族,1947年6月1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焦村1组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胡海正,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蘅溯徒刑15年,现正在陕西富平监狱服刑。本院(2007)西刑一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胡海正向权利人田根盛,冯松玲赔偿68699元,案件审理期间胡海正向权利人田根盛,冯松玲履行了3万元,本院刑一庭对剩余的38699元移送执行,2008年1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西中法执刑字第10号。(2008)西中法执刑字第10号案件因被执行人胡海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于2009年10月19日终结执行。2010年8月1日,权利人田根盛、冯松玲以该村村委会要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胡海正之岳父吕育善和其妻吕佩艳自愿代海正向权利人田根盛和冯松玲履行了8699元;长安区政法通过本院给付了权利人田根盛、冯松玲300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刑字第6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王治水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佘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