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与谢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蔡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王荣健,、律师助理。被告谢志杰,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身份证号码:×××0018。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谢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撤回对被告谢志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2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