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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民终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仙居××××得工艺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仙居××××得工艺品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得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安××工艺厂),住所地:仙居县城××下洋底村。法定代表人:韩某。上诉人吴某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经审理认定,2009年5月8日,原告进被告厂做油漆工,工资按件计酬。2009年5月20日中午11时左右,被告的油漆车间发生火灾,原告去救火。原告穿着拖鞋,因为车间地上东西杂乱,原告的脚踢到油漆桶而摔倒,被人拉出来时身体已经多处被烧伤。原告经仙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13035.56元,住院期间需陪人一人,出院后医嘱休息1个月。2009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吴某某在安××工艺厂车间火灾中受伤,由安××工艺厂支付吴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生活补偿费等共计17000元,今后吴某某不得向安××工艺厂主张资金要求。2010年2月3日台州学院司某某定所作出司某某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因化学物质烧伤致全身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未达20%)的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花费鉴定费1200元。原告向某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3月31日仙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仙劳仲案不字(2010)第1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现原告向该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审理中,经该院释明,原告仍坚持以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在被告车间做工时被火烧伤,现原告未经工伤认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此应按雇佣关系处理。原、被告就原告的本次损害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的17000元钱包括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生活补偿费等,且约定原告今后不得再向被告主张资金要求,该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予以确认。被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赔偿款17000元,因此原、被告之间就原告的本次损害已经处理完毕。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该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宣判后,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向某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仙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0年3月31日,上诉人向某居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原判决以被上诉人提交的《调解协议书》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1、《调解协议书》是在没有明确上诉人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形成的,当时没有做伤残鉴定;2、《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经治疗终结和伤残鉴定后,上诉人的损失为57571.56元,而调解协议上被上诉人仅赔偿17000元;3、上诉人因救火而受伤,原判不利于鼓励人们救火抢险;4、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愿意按工伤赔偿,而原判驳回诉讼请求,属司法不公;5、《调解协议书》是上诉人为了拿钱治伤违心所签,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由被上诉人十天内赔偿给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571.56元(医疗费13035.56元,误工费17821元、护理非98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57571.56元,减去被上诉人已付的17000元,还应赔偿40571.56元)。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辩称原判正确,要求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救火过程中受伤后,已经与被上诉人达成了有关赔偿的调解协议,该协议赔偿的项目已经包括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生活补偿费等,且根据该协议的约定,上诉人不得向被上诉人再提出任何资金要求。该协议系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现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或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认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因此上诉人现要求按照十级伤残重新计算赔偿金,与双方协议内容不符。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晓明审判员  朱贤和审判员  王文兴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沈杭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