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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晴与被告赖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晴,赖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3058号原告刘晴,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宇,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兵,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亚梅,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晴与被告赖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受理后,原告刘晴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晴撤回对被告赖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晴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0一0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