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坊执指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潍坊莱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泰特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莱德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泰特机械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坊执指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莱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涛,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潍坊泰特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增福,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莱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泰特机械配套有限公司(2009)潍知初字第71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80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潍坊泰特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又申请执行人潍坊莱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潍知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林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