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674号本院2009年6月19日对原告吴林与被告西安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安北方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文化传媒分公司及第三人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碑民三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西安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调解书被告“西安北方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西安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调解书第二页第二项“及其文化传媒分公司”补正为“西安北方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文化传媒分公司”。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