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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东莞明生钮扣制品有限公司、尤富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催字第22号申请人东莞明生钮扣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富生。委托代理人林呈祥。申请人东莞明生钮扣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0181778银行汇票(票面金额叁万伍仟伍佰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5月27日,出票人杭州商大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桐乡市侨丰服饰有限公司,出票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武林支行,背书人桐乡市侨丰服饰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东莞明生钮扣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武林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明生钮扣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邱建平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