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东莞明生钮扣制品有限公司、尤富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催字第22号申请人东莞明生钮扣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富生。委托代理人林呈祥。申请人东莞明生钮扣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0181778银行汇票(票面金额叁万伍仟伍佰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5月27日,出票人杭州商大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桐乡市侨丰服饰有限公司,出票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武林支行,背书人桐乡市侨丰服饰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东莞明生钮扣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武林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明生钮扣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邱建平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