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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袁芬与宁波顺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芬,宁波顺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821号原告:袁芬(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408263427,系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袁芬钢模租赁站业主),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200000187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中路1115号。法定代表人:陈海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芬与被告宁波顺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芬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顺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