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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皖灵与被告西安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州中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皖灵,西安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州中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高皖灵,女,1959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姜峰。被告:福建省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07号闽林大厦。法定代表人:鸥勇胜。被告:福州中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50号。法定代表人:陈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业业,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国际大厦24层。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北路95号邮政运输总局15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155号。本院受理原告高皖灵诉被告西安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州中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福州中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福州中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为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西安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属本院辖区,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案应由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州中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