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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建立与被执行人吴维娟、孔成浪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立,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陕西天讯计算机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维娟,女,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西安得盛航空服务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孔成浪,男,1974年4月22日生,汉族,西安君岚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建立与被执行人吴维娟、孔成浪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柳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