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建立与被执行人吴维娟、孔成浪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立,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陕西天讯计算机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维娟,女,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西安得盛航空服务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孔成浪,男,1974年4月22日生,汉族,西安君岚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建立与被执行人吴维娟、孔成浪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柳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