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郑云仙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仙,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17号原告:郑云仙。委托代理人:洪震亮。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康明。委托代理人:张爱国、朱维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仙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