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贾孟发诉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杨彬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孟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杨彬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27-1号原告贾孟发,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被告杨彬彬,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孟发诉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杨彬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孟发于2010年9月9日以其正在住院治疗期间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仍在住院治疗无法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因此,本案有待于原告治愈出院后再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任赞毅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