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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民二初字第016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20-06-01

案件名称

何招正、项桃花与胡小平、赵爱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招正;项桃花;胡小平;赵爱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松民二初字第0165号原告:何招正,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本县。原告:项桃花,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何招正妻子。委托代理人:袁亚林,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小平,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本县。被告:赵爱萍,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胡小平妻子。委托代理人:田中宇,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招正、项桃花诉被告胡小平、赵爱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招正、项桃花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招正、项桃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何招正、项桃花负担。审判员 贺 星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少霞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