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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胡甲、王甲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胡甲,王甲,胡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号。负责人王乙。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胡甲。被告王甲。被告胡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以下简称瑞安××银行)为与被告胡甲、王甲、胡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瑞安××银行的申请,追加胡甲为共同被告。因被告胡甲、王甲下落不明,于2010年5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文亮、人民陪审员单锡娒、陈朝勇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甲、王甲、胡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安××银行诉称:2008年12月1日,被告胡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瑞安××银行借款。为此,双方签订一份编号为330381301310800327号《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10万元;2、借款期限为12个月,采取等额偿还法;3、借款的年利率为15.66%,未按时还款,则加收50%的罚息;4、被告胡乙、王甲作为保证人对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瑞安××银行按约向被告胡甲发放贷款10万元。然而,被告胡甲未按约履行义务,已连续多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胡甲尚欠贷款27171元。现原告瑞安××银行请求判令被告胡甲偿还借款27171元,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10月1日起,以年利率15.66%计算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被告王甲、胡乙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甲、王甲、胡乙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瑞安××银行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拟证明原告瑞安××银行的主体资格;2、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胡甲、王甲、胡乙的主体资格;3、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贷款借据、账号查询,拟证明被告胡甲欠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胡甲、王甲、胡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另查明,被告已经还清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所有款项,2009年10月1日已经还款7.04元。本院认为:原告瑞安××银行与被告胡甲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胡甲负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瑞安××银行主张胡甲尚欠借款27171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胡甲于2009年10月1日已经偿还的7.04元应予以扣除。依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王甲、胡乙在被告胡甲未履行义务时应对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甲、胡乙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甲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借款本金27163.96元,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5.6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甲、胡乙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甲、胡乙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9元,由被告胡甲、王甲、胡乙负担(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4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479元(具体数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单锡娒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