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飞鹏轴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飞鹏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九塘南路邻里中心1号楼101B室。法定代表人:黄军达,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飞鹏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龙南村。法定代表人:茅理通,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1912号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诉慈溪市飞鹏轴承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慈溪市飞鹏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财产正在处理。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飞鹏轴承有限公司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660993.49元,另需交纳诉讼费9890元,执行费190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9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一文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飞鹏轴承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