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商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微与缪丹红、管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微,缪丹红,管敏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商初字第1190号原告陆微,东升花园17号楼1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杨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丹红,城区三塘兰园36幢1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柯晓红(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敏根,区新桥镇扶雅路96号。委托代理人徐琼喜(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微为与被告缪丹红、管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林光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军、被告委托代理人柯晓红、被告管敏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琼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微起诉称,2009年5、6月间,两被告开办的台州市黄岩春夏秋冬美食坊向原告购买调味品等货物,合计货款17062元,有该美食坊财务鲍某核对签字的销售清单为凭。现该美食坊已于2010年4月9日注销,要求判令作为投资人的两被告共同偿付。被告缪丹红答辩称,销售清单上只有两张是被告签字,但是否结算过不清楚,应由被告管敏根核实,而且2009年9月16日被告缪丹红已退出经营,退伙协议载明债权债务由被告管敏根承担,要求驳回对缪丹红的起诉。被告管敏根答辩称,2009年9月16前,该美食坊由缪丹红单独经营的,销售清单真实性应由缪丹红确认,我方接手后没进行过结算,该笔款也未在转让的债务之列,属转让前债务,不应由我付款。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以下证据材料:1、销售清单(62份)及结算单两张。被告缪丹红认为鲍某不是股东,没权利签字,其真实性不能确认;被告管敏根认为其真实性应由缪丹红确认。2、股份转让协议书及有关工商登记情况。两被告对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被告管敏根认为协议的债务是有范围的,不包括本案讼争标的。被告缪丹红提供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原件,与原告提供的复印件一致(但有关电话号码复印件系后注),并提供了两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一份,被告管敏根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合伙协议实际并未履行。被告管敏根申请了证人鲍某出庭作证,以证实双方在转让时对外债务未包括该笔货款,而包括了7、8月份发生的另一笔13880元货款;并提供了由鲍某制作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清单、会计账本以印证鲍某证言。原告认为,证人证言印证了本案债务;被告缪丹红则认为,上述书面材料均没有当事人签字,不足为据。对上述证据材料本院认为,销售清单、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其真实性无异议,可以确认。可以证实两被告合伙、退伙这一事实,被告管敏根称合伙协议未实际履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销售清单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该债务的真实性;至于其他书面材料因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字,仅作为分析有关事实的参考。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5月4日,两被告签订协议书,载明,双方合作开办黄岩春夏秋冬美食坊,出资比例为40%、60%,盈亏按出资比例确定等内容。2009年5、6月间,该美食坊向原告购买调味品等货物,经该美食坊财务鲍某核对签字,合计货款17062元。同年9月16日,两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载明,春夏秋冬美食坊由管敏根单独经营,缪丹红退出;实付转让费103000元;所有债权债务由管敏根负担,与缪丹红无关,但应协助收回欠款等内容。另据工商登记,黄岩春夏秋冬美食坊于2009年5月12日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缪丹红,2010年注销,期间无工商登记变更情况。本院认为,原黄岩春夏秋冬美食坊经营期间向原告购货并尚欠货款1706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该美食坊注销后,该债务应由原投资人承担。两被告系实际共同投资人,应对投资经营期间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两被告在一方退出时有无将该笔债务计算在内,并不影响对外债务清偿,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丹红、管敏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陆微货款1706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判员 周林光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卢雨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