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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成水与淄博热电宝佳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水,淄博热电宝佳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952号原告:王成水,男,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被告:淄博热电宝佳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水诉被告淄博热电宝佳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成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