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林彬与乐清市五洲电力仪表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五洲电力仪表厂,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五洲电力仪表厂。法定代表人:王从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彬。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乐清市五洲电力仪表厂与被上诉人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清市五洲电力仪表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叶雅丽审判员 陈久松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月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