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橡胶有限与福建省××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橡胶有限,福建省××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091号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被告福建省××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仙游县××工业园区南区。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7月3日签订一份合同额为230000元的合同。原告已按约履行,而被告至今仅支付207000元,尚欠质保金23000元未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2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福建省××橡胶有限公司,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主体资格等相关材料,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林灿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宣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