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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邹某与深圳市合X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深圳市合X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58号原告:邹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深圳市合X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合X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间,被告欠下原告抛光费57800元。2008年8月19日,又续写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时至今日,诉期即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原告抛光费578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05年开始为被告做五金抛光,被告陆续拖欠原告抛光费57800元未付。2008年8月19日,原告要求被告对拖欠的抛光费出具欠条,被告的财务黄某在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邹某抛光费57800元(伍万柒仟捌佰元正)。合X发黄某,2008年8月19日”。《欠条》上还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后原告凭据《欠条》向被告催要抛光费,被告以支付困难为由拒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1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欠条》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欠条》上虽然没有约定被告的还款时间,双方对此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在原告催要欠款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抛光费578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合X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邹某支付抛光费57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0年6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3元,由被告深圳市合X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翁林沙书 记 员 庄素霞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