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姜伟东与詹本志、李爱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东,詹本志,李爱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姜伟东。委托代理人:包巨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本志。委托代理人:黄晓,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华。委托代理人:黄晓春,男,系被告李爱华之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伟东与被告詹本志、李爱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伟东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伟东申请撤回对被告詹本志、李爱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