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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姜伟东与詹本志、李爱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东,詹本志,李爱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姜伟东。委托代理人:包巨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本志。委托代理人:黄晓,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华。委托代理人:黄晓春,男,系被告李爱华之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伟东与被告詹本志、李爱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伟东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伟东申请撤回对被告詹本志、李爱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