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嵊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吴某某、浙江××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吴某某,浙江××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钱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浙江××司(组织机构代码:××),地:舟山市××山县××桥头××街。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碶××山路××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浙江××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温宇明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绍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