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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嵊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吴某某、浙江××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吴某某,浙江××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钱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浙江××司(组织机构代码:××),地:舟山市××山县××桥头××街。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碶××山路××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浙江××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温宇明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绍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