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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葛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工人。2010年4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间,被告人葛某谎称其在长庆油田的人事部工作,能帮助被害人宋某被招录为长庆油田公司的职工,并通过伪造长庆油田人事部的公章、人事部职工的印章、长庆油田集团文件、劳动合同书、录取通知书等文件,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继而以向领导送礼、办理档案指标、培训费等名义,先后多次骗取宋某现金共计9500元。后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追记、长庆油田分公司人事处证明、长庆油田集团公司文件、劳动合同书、录取通知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葛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葛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巧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