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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冯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742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绍执民字第218号案件中可得的款项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绍执民字第218号案件中可得的款项计人民币26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傅刘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