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好××量贩百货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好××量贩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助理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好××量贩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赵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赵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好××量贩百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慈云西代理审判员 翟 墨代理审判员 马小虎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