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汉执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解承厚与武汉华康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飞,武汉华康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367号申请执行人:解飞,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邱晓珍(系解飞之母),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华康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珍。解承厚与武汉华康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劳仲调字(2009)第07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承厚于2010年3月7日死亡,仲裁调解书确定的解承厚之权利由其子解飞继承享有,故解飞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华康酒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给付其100000元。本院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武汉华康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华康酒业有限公司资金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王瑞生审判员 陶玉明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学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