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冀刑再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军伟、刘廷续故意伤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军伟,刘廷续,郝世义,孟晓佟,王海,郝风平,刘海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冀刑再终字第2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军伟(乳名二宝),农民。2003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河北省南和县看守所羁押。辩护人卢泽力、管玉梅,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廷续(绰号黑豹),农民。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在河北省临城县看守所羁押。辩护人贾鹏、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郝世义(绰号四毛),农民。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害罪被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河北省沙河市看守所羁押。辩护人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孟晓佟(绰号梦游),无业。2003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在河北省沙河市看守所羁押。原审被告人王海(乳名长勇),农民。2003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在河北省威县看守所羁押。辩护人王忠升,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郝风平(乳名和平),农民。2003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河北省临西县看守所羁押。辩护人马奇勋,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海湖,农民。2003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暂予监外执行。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军伟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刘廷续、郝世义、孟晓佟、王海、郝风平、刘海湖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作出(2004)张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廷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郝世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王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孟晓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海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郝风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冀检刑建(2010)1号再审检察建议,主要以原审被告人王军伟不构成重大立功,原审被告人郝风平不应当认定为从犯,原判确有错误等为由,建议我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冀刑监字第06号再审决定,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张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士文代理审判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锁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