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阜民一终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孙海文、张翠兰等5人因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文,张翠兰,黄莉梅,黄莉敏,黄莉萍,尹兰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0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文,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翠兰,女。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莉梅(曾用名黄艳艳)女。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莉敏,女。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莉萍,女。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侯峰民,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林,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兰英,女。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保宽,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海文、张翠兰等5人因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临泉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重字第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重字第008号民事判决;发回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芳审 判 员  徐 云代理审判员  王来斌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