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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华×环保化学试剂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华×环保化学试剂商行,金某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50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华×环保化学试剂商行。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金某某,男。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华×环保化学试剂商行因与金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仲观澜庭(案)终字(2010)431-1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华×环保化学试剂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华×环保化学试剂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华×环保化学试剂商行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处理。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华×环保化学试剂商行负担。审 判 长 彭   琛代理审判员 黎   奇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