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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辖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承、赵某某与浙江××桥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桥建设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上诉人浙江××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0)金东商初字第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形成承揽关系,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承揽合同加以证明,上诉人也没有将相关工作内容交由被上诉人完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赵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履行地在金华市金东区,故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代理审判员  张 荣代理审判员  张燕燕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朱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