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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商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祥德与陈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德,陈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商初字第1358号原告黄祥德,桥区峰江街道后黄村2区1号。被告陈键,镇东河南路钱江花园8幢2单元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祥德与被告陈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祥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黄祥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奇奇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