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8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与杨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杨建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负责人:曹卫东。委托代理人:陈英。被告:杨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与被告杨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市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