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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冬保与卢伟、吴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冬保,卢伟,吴小军,江西万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民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胡冬保,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卢伟,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司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吴小军,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江西万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都中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998736-5。法定代表人:魏三方,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根生与被执行人卢伟、吴小军、江西万灵实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的(2009)南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卢伟、吴小军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997元,被执行人江西万灵实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卢伟、吴小军赔偿不足部分承担垫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卢伟、吴小军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3月12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三个被执行人发出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三个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三个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无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承办人员多次打电话,被执行人卢伟、吴小军都未到法院来解决问题,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伟、吴小军、江西万灵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何岸青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