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绍兴××波冰雪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绍兴××波冰雪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绍兴××波冰雪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绍兴××波冰雪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 屠国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09年7月20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订立一年劳动合同,其中包含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2,000元/月,转正后2,500元/月,实行标准工作时。但事实上从2009年9月起被告要求原告每天工作9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0小时左右(实行单某),又不给加班工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直推诿,加班费至今未发(包括未付法定节日工资)。从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被告安排原告超强度工作,加班每天按46.67元计算,更无法忍受的是从2009年9月,被告要求原告下班开会,每星期四五次,且每次平均一小时左右,每月工资不按时发放。2010年3月,为配合被告项目验收需要,被告要求原告去北京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被告没有给原告报销全部差旅费,原告要求报销及归还资格上岗证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条款(有效条款),一直没有明确答复。故2010年4月上旬,原告书面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全国索道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报销差旅费580元;被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原告应得工资25%计4,050元;被告补发法定节假日(12天),双休日改单位休八个月(20天)合计32个工作日的加班费4,222元;被告补发2009年7月、8月加班费1,395元;被告补发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加班费甲部分5,404元;被告补发标准工作时除外的加点工资1,680元;被告支付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补偿2,500元(一个月工资);被告补发试用期过长差额工作时间工资1,000元。被告绍兴××波冰雪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一年,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0年7月19日止,其中试用期至2009年10月19日止;被告执行标准工时制,每月25日至下月24日为一考勤月,在每月6日前支付原告工资等。2009年10月26日,被告通知原告自2009年10月20日起转为合同制员工,薪资由税前2,000元/月调至2,500元/月。原告自述于2010年4月7日离职。自2009年9月(计薪周期,下同)起至2010年2月止,原告每月应得工资分别为2,000元、3,850元(1,750元,此为加班工资,下同)、4,156元、3,363.30元(863.30元)、3,480元(980元)、2,500元;2010年3月、4月,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资分别为2,367.65元、743.55元;原告自述还收到2010年2月加班费乙450元。2010年5月31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限内,仲裁机构未作出决定,原告向本院起诉。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劳动合同,转正通知书,银行帐单,工资条,收案回执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原告提供的离职审批表,无用人单位签名或盖章,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之权利。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向被告调取下列证据:原告在职期间个人考勤记录表;去北京培训差旅费报销发票及金额;在职期间上下班打卡记录;每月每天加班费数额及已发金额等。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起诉证据,原告有责任提供。原告的提交诉状时,对于加班费及报销差旅费等诉请,并无相应的起诉证据,原告申请调取上述证据,目的是为支持该诉请,显属起诉证据范围,其要求调取的申请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期为一年,按理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合同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其中一个月显属违法。因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由被告以原告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试用期的期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即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2,5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元,低于标准,予以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拖欠劳动报酬之法律责任应按该法第八十五条执行,原告要求“被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原告应得工资25%计4,050元”之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国索道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报销差旅费580元,支付加班费”,其负有举证责任,应举证证明被告扣留《全国索道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尚有580元差旅费未报销及加班费未付足等事实,但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在诉状中自述“2010年4月上旬,原告书面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系原告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经济补偿,对原告的相关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波冰雪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陈某某赔偿金1,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绍兴××波冰雪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绍兴××波冰雪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屠国均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书记员任高翔 关注公众号“”